房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学资产字[2009]225号
                                                                                         施建军  签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周转房屋的供应体系,保障新引进教师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8号文件《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屋包含成套周转房和单身教师宿舍两部分。其中学校成套周转房屋范围:惠新里家属区、望京花园小区、芍药居19号楼、西三旗育新小区等地区的房改售房后剩余的学校产权房;单身教师宿舍范围:现有单身教师宿舍“汇贤楼”。
第三条  学校成套周转房及单身教师宿舍(以下简称周转房屋)其功能为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为确保校内周转房屋的有效使用,鼓励教师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市场购买校外住房,学校周转房屋只租不售。
第四条  教师在租住周转房屋期间,核算住房补贴时周转房屋面积不核定为教师的住房面积。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周转房屋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租住周转房屋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
一、租住周转房屋的申请人应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本市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师,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
2.学校新接收教师中经核定本人及配偶未享受福利分房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1.作为特殊人才引进,享受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2.本人或配偶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经动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4.已经享受学校外购房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的。
5.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非脱产的博士后。
6.学校新引进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七条  随着学校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周转房屋房源的逐步扩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性租住校内周转房屋,以解决临时困难。
第三章  周转房屋的租住程序
第八条  由人事部门提供新进校的教师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名单、周转房屋安排通知,资产处根据房源情况和教师情况以及学校周转房屋安排原则,制定周转房屋安排方案,并在校园网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与周转房屋承租教师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周转房屋的租期和收费
第九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教师办理周转房屋入住手续,租住期最长为三年,起始日从入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租赁周转房期满前,承租人应提前作好迁出准备。期满时,承租人应按时办理退房手续,结算房租交还周转房门钥匙。
二、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租。
三、周转房屋租金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月租标准暂定为:第一年为每月20元/㎡,第二年为每月30元/㎡;第三年按每月40元/㎡交纳(月租标准参考本地区出租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市场行情而调整)。
第十条 周转房屋的租金,由学校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除。因短期出国等各种原因停薪的人员,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资产处将从本人回国后恢复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停薪期间的房租。
第十一条 本人因长期出国(出差)满一年以上者,应在出国(出差)前办理周转房退租手续,结算房租,将房屋交还资产处。拒不退房者,资产处有权收回周转房。出国(出差)返校后,再重新申办周转房承租事宜。
第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周转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租住周转房。提前退房,从办妥退房手续的下个月起,停止交纳租金;合同期满,未签订续租合同继续住房者,学校将提高房租,入住第四年按每月60元/㎡交纳,第五年后(含第五年)按每月80元/㎡交纳(此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而调整),并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缴房租。
第十三条  校内周转房屋的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在学校无周转房源的情况下,所收租金用于在周边解决替代周转房源。
第五章 周转房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师,必须与资产处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师,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师,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屋:
一、租赁期满。
二、调离学校。
三、因自动离职、辞职、开除、除名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
四、已经享受学校外购房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的,且在新房交付后满三个月的。
五、教师及配偶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且在新房交付后满三个月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屋,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罚金,罚金按照第三年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
一、擅自占用住房。
二、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三、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乱盖。
四、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的,照价赔偿。
    五、其他违反校内周转房屋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协议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师,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周转房屋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提前终止协议,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借住周转房的,应如期交回,逾期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及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学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合同在承租期内有效,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