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大校发〔2022〕4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典》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典》,并经2021年12月30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2年3月2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资产管理典
第一版
(2021)
1
目 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编。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共享使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资产、财务、后勤基建、科研、教务、审计、巡察办、研究生院、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重大房产使用调整方案;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效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评;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其他资产管理部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合理配置,编制学校年度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做好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调剂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有效使用;
(七)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和全校房屋及构筑物实物管理;负责收缴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督查督办情况;
(九)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后勤与基建处、资产经营公司、基金会、档案馆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向校国资委上报资产变动情况及统计报表;
(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仪器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等资产明细账管理;负责学校土地和教职工公有住房、周转房屋管理;负责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以及非经营性公共用房管理;负责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配置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处置、调剂论证、审核工作;负责公共用房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工作;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统一管理。
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管理,并对学校国有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室和实验室设备管理。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和对校属企业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谁使用,谁负责”,其行政“一把手”是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管理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各类存货应当建立完整出入库登记,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工作实际,负责提出资产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维修等建议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工作;
(五) 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财资[2016]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资产配置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资产购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现有资产,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三)经过论证确须购置。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购置、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需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九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加强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审核或审批。
各单位未经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如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 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至800 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应处置的固定资产,学校自主办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 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 万元以上(含1500 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可以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 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至800 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询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可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清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校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深化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十条 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要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资产使用单位有责任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编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校国资委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二级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均应自觉接受教育部、审计署、财政部及其专员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编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编。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其范围包括: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图书、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凡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符合以上条件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根据物品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六类:0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2专用设备;03通用设备;04文物和陈列品;05图书、档案;0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车辆、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数码电子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编号按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效益优先、配置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制度完备、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帐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八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四)负责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学院(部、处、中心)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协助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帐、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验收、报增、报帐、领用等手续,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八十四条 增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统筹安排、科学预算、合理配置。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照二级部门申报计划、资产管理处审核、财务处核准、执行采购计划(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政府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必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进行采购外,其余皆由二级部门按规定自行购置)、固定资产验收报增及报销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六条 购建固定资产,达到招标限额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未达招标限额的,设备采购方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教育部及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行政办公经费,根据最新“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内品目通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方式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外设备可自行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复印纸六大类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将二级部门需求汇总,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分批次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按照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对于科研经费,凡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八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项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移交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八十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和入库手续。对于达到招标限额的新增资产,须由使用部门组织校内专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招标部门、财务审计部门、校工会等至少五名正式人员,并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备采购验收记录表”(附表10)。验收包括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资产使用部门应准备好以下验收材料:1.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2.预算申报依据(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市场询价单);3.收货确认单(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4.合同及中标结果;5.付款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分期付款单);6.进口设备须提供海关报检单等相关证明。原则上预算申报、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和收货确认单上的资产品目、数量、规格型号应基本一致,如差别较大,须作书面说明,资产使用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价或批量超过100万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上验收材料,待初验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设备,可请1~2名校外专家一同参与验收。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资产,由使用人和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签字验收并填写“设备采购验收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定货合同或所开发票内容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找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八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财务部门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和购物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第九十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不得另建帐或帐外滞留。
第九十一条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第九十二条 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报损、报失、变价处理等事项,应按照本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外单位所得收入,以及报废变价处理的残值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
第九十四条 除特种设备外,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电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对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 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养护、检查,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制定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九十七条 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由后勤与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送档案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第九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九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一百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变动。
第一百零一条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和转让学校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一百零三条 凡需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为原则;要按规定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询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处置。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无法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其中,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一百零八条 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一百零九条 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道路、名贵树木的处置须报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处审核;车辆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物及陈列品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须由使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具备安全拆除条件后,方可按特种设备行业规定作报废处置。
第一百一十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二级单位申报。二级部门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表1),并附相关材料;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并附情况说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需要保留启动资产处置程序的权力;
(二)依据审批权限审批。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二级部门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大额资产和贵重仪器设备处置前评估论证。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对单价或批量人民币40万(含)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大额资产进行评估论证,并按要求分别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评估论证报告》(附表3);
(四)公开处置。资产管理处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通过询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处置;
(五)报教育部备案。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级部门申请固定资产处置除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外,还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报废、报损。报损事项的申请和说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情况说明和资产价值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他材料;
(二)无偿调拨(划转)。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申请;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校级会议决议;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同意对外捐赠事项的校级会议决议;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对本部门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资产清单及价值凭证复印件;其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或擅自越权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编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符合本编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编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编。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分编适用于全校二级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 商标权、校名、校徽和校誉;
(二)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
(三)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四)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学校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
务、管理信息;
(五) 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取得、变更、灭失等的管理;
(六) 学校互联网域名、二级域名,以及学校运行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管
理;
(七) 通过购买、委托开发、自行开发和接受捐赠、调拨、划拨等方式
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八)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
无形资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校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负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或协助具体分管部门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协调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工作;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的决策,负责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等;
(五)指导相关业务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或单位)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编,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等工作;
(五) 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都应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购买、委托开发、自行开发和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取得后,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在资产账目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会同财务处及时在财务账目登记,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由财务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进行会计核算。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计价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对没有相关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科技成果等),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一百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学生组织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需向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严格限定使用用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类无形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所属企业使用校名全称、简称、字样的管理。除相关被许可的单位和部门,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或简称。
第一百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或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后,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因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和保护期限等原因自然失效的,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对无形资产账实相符情况进行核查,做好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侵害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个人,资产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校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特别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编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涵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内容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以下统称“仪器设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调剂调配、帐物核查、报废捐赠等过程实施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范围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处、部)、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一)校级:在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权属管理,准确核算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价值,确保其真实、安全、完整,做好仪器设备的登记、处置,各类数据统计、账表上报(或协助)等工作。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同时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院(处、部)级: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资产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院长(处长)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单位应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
(三)科室级:在主管院长(处长)领导下,由院(处)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监督、检查、档案卡片管理,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报减、调转等手续,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在各科室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二级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设备的使用者对设备负有完好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名单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员实行培训,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努力培养设备领用人、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意识,认真执行本编。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各院系(处)根据自己的设备使用状况和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申购计划,报送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全校资源配置状况和各单位的申购计划,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预算汇总表,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购置经费来源、学校财力状况、项目需求轻重缓急,对采购预算进行核准。
第一百五十条 预算外申购。如产生预算外采购需求,应向学校提交校内请示报告(包含采购原因、设备规格、价格、数量、经费来源等),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各自根据学校经费状况和校内资源配置情况进行会签并提出购置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购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学校同类仪器设备存量状况、经费来源、使用存放地点、安装环境等条件后有计划地购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应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对于行政办公经费,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对于科研经费,凡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原则上由具有中央政府采购资质的供应商供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校内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验收手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设备列入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类经费购置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统一建立资产管理账目。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建账金额根据购置价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税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配件费用、专业人员服务费用等)确定;通过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设备,建账金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与该仪器设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调拨单、捐赠函等)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增流程:
(一)在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内的新购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发票等资料,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并提交报增申请,资产管理处信息室根据提交的报增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将该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转入资产管理账目信息库,财务处依据报增单和购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系统工程或基建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有明确使用单位的,依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规定和项目合同设备清单,在工程结算时,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处信息室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财务处依据报增单予以工程财务结算;无明确使用单位的,房间门外及和房屋建筑关联系统均建账到该建筑物业所属校内管理部门名下;
(三)通过资产清查发现的未进行建账的在本编管理范围之内的在用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尽快补办资产报增手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编中的仪器设备,均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统一编号,标签(条形码或二维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标签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标签损坏后要及时补办。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按其性能等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记录日常管理、使用机时、维修保养等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表。
第一百六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固定资产卡核对,做到物、账、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产生账外资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提倡全校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闲置仪器设备调剂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闲置仪器设备,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调剂;
(二)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二次分配;但确有特殊用途,其它设备无法替代且不能撤走的设备不纳入闲置设备处理;
(三)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加大闲置设备的流通力度,鼓励主动参与设备的调剂行为,对积极参与设备调剂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对不积极配合设备调剂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无条件收回闲置设备,并对该单位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从严调控;
(五)学校各单位随时向资产管理处退交闲置设备,设备科根据设备使用现状,鉴定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完好程度,作出调剂或淘汰报废的处置决定;
(六)资产管理处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闲置设备调剂信息,方便各单位挑选所需要设备;对于长期闲置库房的无单位领用的设备,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向校外捐赠或适当处理;
(七)能够校内调剂使用的设备,一般不再新购。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已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每年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清查一次。
(一)各单位依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设备清单进行自查,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查;
(二)未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的在用设备,应补办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三)通过清查,某些设备在帐但不明去向且未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有关情况,资产管理处将追查原因并从紧掌握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每季度末,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仪器设备帐帐核对。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的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人变更,如校内单位的调动、退休、调出等;
(二)设备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等;
(三)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只有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内容变更并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才能视为完成,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统一处理。不管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必须遵循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任何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否则按照丢失、损坏赔偿已自行处置的仪器设备;
(二)残值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淘汰报废设备残值一律纳入学校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设备的维护维修;
(三)先内后外。尚有使用价值的淘汰设备应优先学校内部调剂,后考虑对外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仪器设备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淘汰报废设备处理途径:
(一)校内修理部门拆件使用;
(二)向边远贫困地区捐赠;
(三)作价出售,贵重仪器设备采用拍卖或招投标公开方式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每年年初,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和资产管理员给予奖励。对二级单位,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设备配备政策倾斜;对资产管理员,按年度给予适当鼓励。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单位和资产管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5%以上。完好率=完好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使用率=在用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
(二)未发生设备非正常损毁;
(三)积极参与校内闲置设备调剂;
(四)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和延续。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其中(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三)情况处理,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责任人与所在单位按1:2的比例分担赔偿额度,已达报废标准,按照仪器设备原值的3-5%赔偿。未达报废标准:使用年限一年(含)以内,按原值赔偿;使用年限一年以上3年以下,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按原值的60%赔偿,特别对管理不善或无任何理由造成的设备丢失,应按丢失设备同样配置的市场现价全额赔偿,或购置同样配置、性能设备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一百七十三条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仪器设备涉及操作安全、保密等规定的,遵照学校安全保卫、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分编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的设备,主要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分编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域内的各类特种设备的购置、改造、故障维修、运行使用、日常维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特种设备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特种设备的采购和改造,审核各项相关经费,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保,组织特种设备的管理员培训,进行档案管理等;各使用管理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具体使用和实际管理单位,负责申报预算,签订特种设备维保合同并监督执行,进行特种设备运行日常监管,特种设备情况报告等,设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一百八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 能环保,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凡已超出最低使用年限,或者经国家相关检验部门检测,确认不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标准不能继续运行的特种设备,或者维修成本超过新购置特种设备成本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特种设备更新改造。
第一百八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预算或校内请示批复,负责特种设备采购事宜。电梯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标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特种设备采购合同执行和工程验收工作,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理单位投入运行,并按照本分编 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签订特种设备维保合同,并负责日常使用、维护、保养、运行、年检,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特种设备运行和管理状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每年12月20日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所管理特种设备下一年度的维护保养运行费、年检费和大中小修预算费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财务处审批后统一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切块预算。在下一年度,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各单位按预算开展各项工作,如有突发情况,需及时通过书面申请追加预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委托专业特种设备维保公司进行,被委托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以确保维保公司技术专业、反应及时、服务到位。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确立或更换后的特种设备维保公司情况向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维保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履行与校方签定的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运行合同;
(二)积极配合校方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向校方提供公司制定的关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运行方面的规章 制度;
(四)协助校方完成每年一次的特种设备年检工作;
(五)在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张贴年检标签,维保公司、运行公司、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标签,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须知。未经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特种设备内张贴其他任何影响特种设备环境的信息和标签;
(六)协助校方完成其它涉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要坚持常规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普通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特种设备维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及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做好对特种设备及维保公司的日常随机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时通知特种设备维保公司,要求其对所管理的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普查,资产管理处对校内运行特种设备进行随机检查。
第一百九十条 对所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特种设备维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制定计划、限期整改。对查出的较大隐患,特种设备维保公司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申请整改,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各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阻止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组织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培训与资质证书考取工作,做好使用单位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校内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须确保所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且有资质的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如有更换或增减,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做好电梯运行安全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进行特种设备运行日常巡视,记录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计划,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警示标志和紧急报警电话,确保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特种设备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四)在日常巡检中若发现特种设备运行有异常、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需要停止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并报告特种设备维保人员,由特种设备维保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排除,并做好记录。接到故障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特种设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五)实施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困人或其他意外故障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程实施救援,维保公司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防水防火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校内特种设备的钥匙由专人保管。资产管理处信息档案室封存一套特种设备的备用钥匙,以备急用。使用管理单位配给特种设备运行维保公司一套特种设备钥匙,用于日常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发放钥匙,建立领用和借用登记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需要配制备用钥匙的,必须报学校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员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备用钥匙应妥善保管,维保以外人员需使用钥匙,应报主管领导批准,由维保人员配合开锁,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电梯运行维保合同到期,电梯运行维保公司需向学校使用管理单位交出各类电梯钥匙,由该公司主管负责人办理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维保人员变动时,原保管人与接替人需办理交接手续,形成文字记录,双方签字,并报学校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备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学校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信息档案室统一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保存电梯档案原件,资产管理处留复印件,主要包括原始各类特种设备档案资料、安装调测记录、每年的年检报告、运行维保合同等。特种设备改造档案资料、大中修详细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信息档案室统一留存原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新特种设备移交时的特种设备档案、图纸资料、验收报告、记录等原始资料要在特种设备接收完成后10日内交资产管理处信息档案室保存。
第二百条 特种设备更新安装、大中修改造后的工程施工资料、专检记录、竣工报告、检验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在工程验收后交信息档案室存档。
第二百零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需借阅档案资料时,到信息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档案资料需妥善保管、爱护使用,不得丢失、损毁,使用完后及时归还信息档案室。
第二百零二条 信息档案室在接到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移交的各种特种设备资料后,需认真分类整理,单独归档,并做好档案目录,方便查询。
第二百零三条 特种设备的重要档案,即在进行特种设备年检时特种设备审验部门必须要查看的档案资料,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要认真核对并做好存档。
第二百零四条 信息档案室对全校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负有确保其安全、完好的管理职责,在进行岗位调整时,需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保证资料的完整。
第二百零五条 每部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销毁,5年之后,填写《档案资料报废单》并经相关部门和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照学校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百零六条 特种设备运行维保公司在与学校签定特种设备运行维保合同之后,该公司需将其关于运行维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存资产管理处信息档案室备案。
第二百零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做好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其他资料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随即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百零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单位的考核、评比,对评为先进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负责的特种设备管理员可给予一定补助。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校内处内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为加强公房管理,提高公房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空间资源在“双一流”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一十条 本分编所称公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的各类办公用房。
第二百一十一条 学校公房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配、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学校公房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用房需求,重点保障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整体实力提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配置、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及直(附)属单位作为公房使用单位,承担公房日常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涉及公房制度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监督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公房规划、配置、调整方案;指导使用单位日常公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校公房使用情况;牵头进行公房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百一十六条 学校公房按照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及其他五大类进行管理: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学院、科研机构使用的党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重点学科发展用房等;
(二)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体育馆、档案馆、食堂、校医院、会议室、共享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消防、水电暖等服务设施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主要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为目的,未经批准,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始用途。经学校批准,完成公共服务任务之外、从事对外服务等其他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三)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辅等;
(四)学生公寓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住宿的公寓及附属用房。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住宿条件对学生公寓实行计划管理、统筹使用,由国际学院、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其日常管理;
(五)其他用房主要包括归属学校产权的地下空间,人防和普通地下室。
第二百一十七条 涉及房屋产权及公房使用、处置等内容的合同需经学校审批。需开具学校公房产权证明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房使用档案,完善公房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房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二百一十九条 学校根据使用单位规模、教学科研需求、人员情况、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定额面积,依据定额面积配置房屋。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整体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二百二十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行政职级核定使用面积,不得以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
双肩挑人员或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相关公用房统筹机制。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机制,预留部分用房空间,以适应学校学科调整和发展需要。
建立公用房共享机制,引导并鼓励使用单位共享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等公用房资源。
第二百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 使用人等相关情况如实在公房系统中填报,如内部用房调整,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完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责任机制,落实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制度落实、监督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相应管理服务部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科研楼教授应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将公用房退交资产管理处,由公房办统筹配置。
第二百二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参照教育部标准:
职 级 |
定额面积(㎡/人)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 |
9 |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行政办公用房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二百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人 员 类 别 |
定额面积(㎡/人) |
教授 |
13 |
副教授 |
11 |
讲师 |
9 |
备注:校内兼职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 |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二)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职级 |
定额面积(㎡/人)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 |
9 |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用房
每个学院配置40㎡学生研讨室、40㎡活动室,硕士按0.8㎡/人、博士按1.2㎡/人配置。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0.8+博士人数×1.2+80
(四)公共空间面积
每个学院配置20㎡小会议室、20㎡储藏室、20㎡深度辅导室、15㎡复印室,其他公共空间按教师人数配置,1.5㎡/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教师人数×1.5+75
(五)学科倾斜
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对于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学科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一定倾斜。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学科倾斜
科研楼教授办公室由学校统筹管理,在教授退休后办公室由学校收回,严禁在学院内部流转。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含公共空间)。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交回公用房。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用房申请。
第二百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不得闲置公用房资源。如无特殊情况,凡闲置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内部调剂使用;闲置一年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百三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及违规收益,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百三十一条 装修、装饰工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擅自移除或变更消防、水电暖等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分编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共享办公室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共享办公室使用办法》执行,地下空间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内部的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屋、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遵循“规范管理、监管有序、统一标准、分类托管”的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租借的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校办企业及后勤部门等用于出租与经营的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土地资产应首先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及学校稳定和发展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与监督,统一合同格式,规范出租出借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其他各单位原则上均不能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出借项目,初期合同全部实行公开招租或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租金价格招租。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五年,合同条款要维护学校合理利益,租金按照市场行情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百四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出售的家属住宅除外),与其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无关。
第二百四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公用房屋收取租金或借用管理费的,均按房屋使用类别,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第二百四十四条 校内其他单位均不允许利用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应报资产管理处审定。出租出借时间达到7天以上(含7天)的,经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出租出借时间达到30天以上(含30天)的,经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一)大礼堂、体育馆(场)和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出租出借,需由相应管理单位批准,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登记表》(附表4),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教学楼教室临时对外出租出借,需经教务处批准,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登记表》,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生宿舍原则上禁止对外出租出借,若出租出借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的出租出借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学校土地资产是指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给学校的土地;
(二)学校征用(购置)的土地;
(三)学校在本地或外地购置房屋资产时与所购房屋同时取得的土地;
(四)学校正在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二百四十六条 学校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由拟租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会签审核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出租出借,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签订租(借)协议书。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利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作为资本投入到校办企业的房屋资产,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资产占用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收取的出租出借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再按学校规定预算支出使用。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分编擅自将学校的房屋或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备案擅自将学校房屋资产或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处以收入5倍的罚款,并由学校收回该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防护能力,确保战时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改)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人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检查、协调、监督,协助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坚持战备效能、合法使用、服务优先、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地下空间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体宿舍、证照不齐全的商业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若需进行维修改造,需向学校人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人防办公室向上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改造完工时,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要求落实相关程序,经国家人防办公室验收达标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使用。
第二百五十八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的,应当向人防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人防办公室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变更。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凡使用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防办公室协助其在《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备案审核。办理用于商业、餐饮、集体宿舍的备案事项,需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纸质登记备案证。
第二百六十条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备案期届满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出租(出借)、合作使用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防办公室应与使用单位签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须接受学校人防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使用单位应限期整改,做到达标使用。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防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建立防汛组织体系,重要物资库、汽车库等配备抽水泵。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防办公室协同保卫处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防办公室应协同保卫处定期对地下空间使用人员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警、卫生急救等方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用于商业、娱乐的地下空间,应当征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使用;各使用单位需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为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保证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安全性,使用单位对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需做到如下要求:
(一)通风机房要保持干燥、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二)住宿工程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定时开机2小时向房间内送风;非住宿工程在潮湿多雨季节每周至少开机1 次以上,其他月份每月至少维护启动风机1至2次,并建立开关机记录;
(三)定期对风机、除湿机、滤毒设备以及手动、电动密闭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九条 学校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落实防范措施;
(二)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三)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部件无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四)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五)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七)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第二百七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设施。未经人防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及公共出入口、排风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倒垃圾及堆放杂物等。
第二百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要进行限期整改:
(一)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二)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三)有人住宿,而关闭出入口的;
(四)房间内使用上下床,住房人均面积小于3平方米的;
(五)没有疏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疏散应急灯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业整顿:
(一)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二)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三)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四)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止使用人防工程:
(一)未办理相关使用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擅自装修、拆改结构的;
(四)不具备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
(五)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其它明火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屡纠屡犯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分编的有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周转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新引进教师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周转住房的作用和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分编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于我校的公有住房中用于新引进教师过渡期内租赁周转的居住性用房。
第二百七十七条 我校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只租不售、限定租期、契约管理、有偿租赁、良性循环”的基本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日常归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处、组织部负责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工作;财务处负责周转住房押金收取、租金扣缴工作;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作为担保方,协助学校进行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违约占房人员的说服教育和协助清退工作。
第二百七十九条 租赁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新引进的事业编制教师,同时本人及配偶未在北京市购买或承租政策性住房且在北京市无福利性分房、商品房、自建房、拆迁房等。
第二百八十条 随着学校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周转住房房源的逐步扩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租住校内周转房屋,以解决临时性困难。
第二百八十一条 教师申请租赁周转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房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领取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必要时配合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家庭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前往人力资源处进行资格审核并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周转住房租赁申请;
(三)房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为符合申请周转住房条件的教师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周转住房,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前往财务处缴纳押金;
(五)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百八十二条 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租。
第二百八十三条 我校周转住房按照房屋实际情况,前三年以房屋使用面积为基准,实行阶梯收费制。合同期满,学校将进一步提高房租并逐渐接近市场价格。周转住房月租金标准适当参考本地区租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目前具体标准如下:
租住年限 租住区域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及以后 |
观澜时代 7号楼 |
10元/㎡/月 |
15元/㎡/月 |
20元/㎡/月 |
20元/㎡/月(建筑面积) |
2800元/月(两居室) 2500元/月(一居室)
|
同第五年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调整 |
其他区域 |
20元/㎡/月
|
30元/㎡/月 |
40元/㎡/月 |
60元/㎡/月 |
80元/㎡/月 |
100元/㎡/月(建筑面积) |
注:表格中所涉面积如未特殊标注,均为使用面积。
第二百八十四条 每月15日(含15日)前办理入住,入住当月租金为月租金标准的一半。每月15日之后办理入住,次月开始扣缴房租。周转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由学校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因短期出国等各种原因停薪的承租人,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将从承租人回国后恢复的工资中一次性扣缴停薪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承租人应提前作好迁出准备。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使用和室内清洁,并结清房屋租金、供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交回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经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凭押金收据、房管部门开具的支出单前往财务部门办理房屋押金(不计息)退还手续。如退房时屋内设施被损坏未恢复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承租人须在照价赔偿或缴纳违约金后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二百八十八条 周转房允许提前退房,从办妥退房手续的次月起停扣租金。退房当月15日(含15日)前办妥退房手续,退房当月起停扣租金。退房当月15日后办妥退房手续,退房当月租金为月租金标准的一半。
第二百八十九条 长期出国(出差)满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应在出国(出差)前办理周转住房退房手续,结算房租。拒不退房者,房管部门有权收回周转住房。原承租人出国(出差)返校后,可重新申请周转住房。
第二百九十条 承租人应按期如数缴纳租金、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周转住房:
(一)租赁期满且未续约的;
(二)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
(三)已经享受学校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的,且在新购房屋交付后满三个月的;
(四)本人及配偶已购房,且在新购房屋交付后满三个月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住房,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三年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
(一)擅自占用周转住房的;
(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或将周转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三)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周转住房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乱盖的;
(四)损坏周转住房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的,照价赔偿;
(五)在周转住房内进行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传播邪教等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校内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周转住房期间,核算住房补贴时,周转住房面积不核定为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第二百九十五条 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周转住房申请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将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本分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同在承租期内有效,合同期满后,按分编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 41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本分编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校教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我校的公有住房。
第三百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房屋性质和实际情况,我校已购公有住房暂划分为A、B、C三类。
(一) A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需经校内公示程序)
惠新里家属区、芍药居19号楼;
(二) B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无需校内公示程序)
望京花园、育新花园、静淑苑、西城区小石桥3号院、和平街、西坝河、麦子店、惠新西街、柳芳北里以及其它距校区较远且比较分散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 C类已购公有住房
惠新东街10号院1号楼(汇新楼)。
第三百零一条 A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应首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房管部门将房屋信息上传至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我校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三)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由房管部门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证明,并将产权人住房档案上传至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产权人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百零二条 B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应首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5个工作日,由房管部门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证明,并将产权人住房档案上传至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产权人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百零三条 C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
惠新东街10号院1号楼属于经济适用房,执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中有关上市出售的规定,目前暂时不能上市交易。若日后国家政策变化,允许该类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其上市出售程序参照A类已购公有住房程序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资产管理处将首先对产权人的住房档案进行审核。若产权人未建立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不完善或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应在产权人建立、完善住房档案或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执行上市出售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继承、抵押等不改变已购公有住房性质的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分编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不相一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本分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根据我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需要,完善落实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的相关具体配套措施,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
第三百零八条 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主要目的是协助我校各类人才能够较快的购买安居所需的住房,实现安居乐业。并利于腾退周转房,促进学校用于临时安置每年新招聘人才的周转房的良性循环使用。
第三百零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的初始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由学校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划转注资,基金本金循环使用。基金净额不计生息,对违约者罚金的收入用于补充基金第四条人才安居基金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在学校财务专用基金下单列项目,专项核算。
第三百一十条 要求获得免息融资资助的基础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来校并见习期满后,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福
利性分房的;
(二)已签订了房屋预售(购)合同;
(三)与学校签订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有免
息融资资助款回收计划专项条款,每月的回收额度不低于按融资总额,除以回收期限月数(72)。自学校提供免息融资资助次月起,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交回收,于6年内全部回收完毕;
(四)提供保证免息融资资助款按期回收的担保人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书;
(五)提供获得免息融资资助后重新起算,其为学校服务的期限不少于6年的承诺书;
(六)与学校签订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协议书和免息融资资助款回收的担保书须办理公证;
(七)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该获得免息融资资助者承担。
第三百一十一条 人才安居基金的用途,是为我校各类人才在京首次购买安居住房时,其即时支付依照相关规定的购房应付首付款确有困难者一次性提供专用的免息融资资助。我校各类人才可申请获得人才安居基金的免息融资资助额度如下:
专业技术职务 |
行政职务 |
提供免融资资助额度(元) |
正高 |
正校级 |
120000 |
|
副校级 |
110000 |
副高 |
正处 |
100000 |
|
副处 |
90000 |
中级 |
正科 |
80000 |
|
副科 |
70000 |
初级及以下 |
科级以下 |
60000 |
第三百一十二条 办理申请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同意意见;
(三)房屋预售(购)合同;
(四)免息融资资助款回收的担保人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书;
(五)本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协议书。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申请表》(附表5)、《免息融资资助款回收担保承诺书》(附表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协议书》(附表7),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制发与受理。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等级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经两处审核会签意见,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持获得核准的申请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免息融资放款的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学校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放款后,必须严格依协议确定的免息融资款回收计划及获得资助后的服务期执行。若为学校服务的期限未满,提前要求调离学校者,按照每少服务一年3%的累计利息率,计算支付要求调离时尚未回收金额的违约罚金。申请调离人员须缴清全部本金和罚金后,方可办理正式调离手续。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服务期未满,要求提前调离学校者,其申请材料由人事处负责受理,并签署预先审核意见。经人事处签署原则同意调离预审意见后,到财务处办理缴清全部本金和罚金等相关财务手续。取得财务处确认其已缴清全部本金和罚金的签证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正式调离手续。否则,人事处不予受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协议书,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免息融资资助的享受者、提供者、免息融资款回收担保人、免息融资资助额及其回收计划、免息融资的享受者为学校服务期限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与人才强校战略的原则与政策制订,日后如国家战略与政策调整,或与国家的相关法规严重相违背,将自行终止。
第三百一十八条 本分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 本分编施行中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财务处处负责解释,有关住房管理方面的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分编。
第三百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教职工;
1.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教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贴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7.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
(三)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租住不可售公房并经单位同意已经腾退,且无其他住房的教职工。我校平房、合住单元房、地下室等为不可售公房。
第三百二十二条 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术和行政系列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
住房面积标准(㎡) |
正局 |
正高 |
1600 |
120 |
副局 |
|
1400 |
105 |
正处 |
副高 |
1200 |
90 |
副处 |
|
1100 |
80 |
正科 |
中级 |
1000 |
70 |
副科 |
|
900 |
70 |
科级以下 |
初级及以下
|
800 |
60 |
(二)工勤人员
技术等级 |
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
住房面积标准(㎡) |
高级技师 |
1100 |
80 |
高级工、技师、25年以上(含)工龄的工人 |
1000 |
70 |
中级工、15年以上(含)25年以下工龄的工人 |
900 |
60 |
初级工、15年以下工龄的工人 |
800 |
60 |
注:表格中的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仅作为住房未达标教职工和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计算依据。
第三百二十三条 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方式如下: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第三百二十四条 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方式如下: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住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无房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无需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每年会根据人力资源处提供的提职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调整和补发;
(二)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需在入职后填写《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附表8)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教职工,应在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填写《有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附表9)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腾退不可售公房的教职工,应在腾退不可售公房后填写《有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附表9)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三百二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二)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为一次性发放;
(三)资产管理处于每年7月向教育部申报次年住房补贴预算,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无房教职工、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将在预算申报次年统一发放、调整并进行补发;
(四)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无房教职工、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前,资产管理处会将住房补贴名单在校园网、校内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百二十七条 博士、硕士转正定级前,按照初级及初级以下对应标准享受住房补贴,转正定级后按照人力资源处确定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转正定级时间以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百二十八条 双重身份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教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教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百三十条 本分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分编作相应修改。本分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管理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分编。
第三百三十二条 本分编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批准的教室、会议室、经营点等的出租服务。
本分编还包括以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的修缮材料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材料及小型设备(以下简称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
上述所有采购项目均须建立采购信息电子档案,纳入学校采购管理平台。
第三百三十三条 本分编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均须立项,项目申请、变更须经审批,并在预算批准额度内实施,以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无需立项,但需备案,并说明无法以合同方式集中采购的原因,学校在年终进行重点审核。
第三百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或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全校同类项目合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或指导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分编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百三十六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参与竞争。
第三百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采购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立立项申请、预算审批、归口管理单位审核、中标人选择、验收、全程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任组长,主管采购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处、校工会、审计处、信息化管理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采购领导工作,向校长办公会负责;
(二)研究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提交学校相关机构决策;
(四)审定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权限目录;
(五)审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研究相关问题,拟定制度性解决方案。
第三百四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按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集立项、执行、监督于一体的采购管理平台;
(三)受理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四)拟订集中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统一组织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及管理细则;
(六)制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七)组织采购前询价,掌握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采购控制价,并做好询价记录;
(八)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核与会签;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北京市等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十)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建立项目采购电子档案;
(十一)维护采购归口管理目录;
(十二)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十三)每年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中采购工作;
(十四)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百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处、信息化管理处等部门为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指导和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权限目录,汇总全校相关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二)对采购立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帮助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确定技术指标;
(三)可对采购方式提出建议,推荐优质产品和优质供应商,及相关市场价格;
(四)组织、指导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采购;
(五)可选派一名技术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谈判工作;
(六)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七)制定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办法;
(八)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百四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为采购项目申请人,主要职责是:
(一)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拟定需求方案,可推荐优质产品和优质供应商并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和价格作为参考资料;
(三)在归口管理单位指导下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
(四)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
(五)可选派一名技术人员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谈判工作;
(六)参与项目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履行合同;
(七)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指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采购限额达到1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具体为:
(一)货物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数据库及成品软件等;
(二)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物业、印刷、软件开发、及外包经营服务项目等;
(三)工程类:基建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拆除工程及与大型新建项目相关的分包工程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含: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预算金额及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及校内比选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未达到国家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单位会签,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单位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对捐赠的货物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受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集中采购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集中采购。
第三百四十五条 以合同方式取得的、采购预算金额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以及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的修缮材料、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材料及小型设备,由项目需求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在采购管理平台上传采购记录,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由国管局、建委等统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立项、预算、招标结果以及结项情况均纳入采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除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项目外,所有对外采购项目均须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项目申请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法务办等部门审查和会签后,签订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百五十条 采购合同验收由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负责组织,依据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百五十一条 凡纳入采购管理平台采购与备案的项目,都须将已签署的合同扫描件上传至采购管理平台,财务处审核后办理付款。
第三百五十二条 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与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四不准”要求: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的请吃、请玩、请游和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二)不准向供应商索取任何好处费、工程回扣,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因私借用、租用供应商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直接或间接参与与采购有关的活动。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百五十五条 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处协调实施,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采购与招投标监察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督;
(二)定期组织追溯检查;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巡察、专项审计;
(四)随机检查或抽查。
第三百五十六条 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确定与执行情况;
(三)有关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五)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履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正在实施中的业务活动出现明显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暂时予以中止,待确认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实施;
(二)对已经实施完毕的业务活动出现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执行;
(三)对涉嫌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第三百五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当事人的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百六十条 质疑当事人如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向纪检监察处投诉。
第三百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应在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不经采购程序擅自指定或暗示供应商的;
(二)采购过程中,违反程序,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三)泄漏标底或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个人或小团体接受供应商给予的钱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以及宴请、旅游和各种娱乐活动的;
(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项的;
(六)贪污、私分、占有、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七)干扰采购工作,致使采购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九)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报的;
(十一)其他有关违反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四条 本分编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百六十五条 本分编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百六十六条 本分编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外经贸学监察字〔2014〕157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监察字〔2014〕158 号)同时废止。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三百六十八条 本分编适用于达到学校规定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其中达到国家规定集中采购限额和标准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通知进行实施。
第三百六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1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采购项目,须进行集中采购。包括:
(一)货物类
1.仪器设备;
2.大宗物资如材料、家俱、图书资料、教材、饮食原料等;
3.数据库及成品软件等。
(二)服务类
1.勘察、设计、监理、物业管理、印刷、软件开发、车辆租赁、咨询、维护保养、系统平台搭建等;
2.经学校批准的校内经营点经营权的外包经营等。
(三)工程类
1.基建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拆除工程;
2.与大型新建项目相关的主材、设备的采购及单项分包工程。
第三百七十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指导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具体实施,实施后由需求单位在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第三百七十一条 采购项目申请。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应在采购公告发出前20个工作日,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项批复单;
(二)拟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技术需求资料,包括数量、性能指标、服务等参数。
1.工程类采购项目需要提供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条件不允许,可委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协作;
2.达到集中采购限额且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的货物,如采购基本配置型号,需填写该品目的配置名称。
(三)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信息;
(四)集中采购委托书;
(五)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下项目需提前40个工作日提出采购申请:
1.达到集中采购限额且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2.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3.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第三百七十二条 采购项目审批。采购项目提交采购管理平台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根据项目特点及情况和归口管理单位权限目录,在采购管理平台中转给相应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指导并协助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确定技术需求,给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百七十三条 校内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审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要进行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后执行。
第三百七十四条 货物类及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竞价、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反拍、校内比选等。
(一)采购内容在“集采目录”内的执行方式为:
1.预算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单独立项,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各项通知及预算金额,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网上竞价、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反拍、校内比选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采购内容为“集采目录”外的,执行方式为:
1.预算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需求复杂的项目,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预算金额为5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一般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校内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程类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校内比选等。
(一)预算金额为15万(含)-120万(不含)的采购项目,一般通过校内比选方式选择一家供应商成交,需求单位可指定同等档次的工程主材;
(二)预算金额为120万(含)-400万(不含)的采购项目,由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的定点施工企业名录中3家以上供应商,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一家供应商成交;
(三)预算金额为400万(含)以上的项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七十六条 校内比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集采目录”内,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品目通知需进行定点采购及协议供货的项目;
(二)“集采目录”外,预算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请部门在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申请。
第三百七十八条 采购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类别将其分配给相应的项目采购实施经办人,负责该项目并按相应流程完成以下工作:
(一)编写采购文件(仅针对校内组织的采购项目);
(二)协调项目申请单位与采购文件编写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就采购文件编写达成一致;
(三)与项目申请单位进行采购文件及参与项目评审代表的确认;
(四)在学校采购网发布或转发采购公告;
(五)组织校内进行的采购项目评审;
(六)作为协调人员参加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组织的项目评审;
(七)在学校采购网发布或转发结果公示(校内组织的项目需编写中标通知书);
(八)会同项目审核人完成采购项目的文件整理及归档。
第三百七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参与采购合同签订的会签、配合项目申请单位进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百八十条 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组由校内职能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预算金额专家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包括项目申请部门代表1人,负责介绍项目情况并参加评审,参加项目评审时需要携带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采购人评标代表推荐表》(附表10);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委托方式不同,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随机选取确定。其中,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以校内比选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其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如在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失败,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邀请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作为该项目评审专家;
(三)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并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五)评审专家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评审专家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专家组可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二)综合评分法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因素包括:技术性能和质量、供应商资质、业绩、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三百八十二条 本分编中的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如出现以下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情节 特别严重的实行永久禁入:
(一)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四)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和期限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五)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学校造成损失;
(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
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提交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百八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百八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申请单位须将已签署的合同电子版上传至采购管理平台备案,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百八十六条 续签合同仅限服务类采购项目。凡符合下述所有条件的,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可按程序进行续签申请。
(一)续签合同的供应商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内容与原合同供应商一致;
(二)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与原合同一致;
(三)续签合同的服务价格比不高于原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续签合同的服务期限不高于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五)供应商在原合同履行期间,诚实信用、圆满完成服务内容。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外经贸学采字〔2014〕159 号)同时废止。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规范学校各部门分散采购活动,明确采购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三百九十条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需求部门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预算未达到15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本分编还适用于小额即时结清方式采购的基建修缮材料、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材料及小型设备。
第三百九十一条 需求部门不能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百九十二条 分散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 项目预算。财务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应当包含该采购预算;如无预算,需求部门需申请预算,参照各需求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须经学校财务审批确认,完成预算追加申请,预算下达后可执行采购。
第三百九十四条 采购执行。需求部门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和询价,除突发事件、紧急抢险事件、安全应急事件等采购项目外,一般须邀请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询价,填写分散采购谈判/询价记录表(附表11),其中必须包含需求部门三人(含)以上签字,也可邀请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参与谈判/询价。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须进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采购;
(二)须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项目预算为科研经费的可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
第三百九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备案管理。所有分散采购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均须在采购管理平台备案,上传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采购明细)及验收单,统一纳入采购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百九十七条 信息公开。校内所有人员均可在采购管理平台查询各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及采购明细。
第三百九十八条 履约验收。需求部门须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百九十九条 资金支付。需求部门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第四百条 监督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对需求部门自主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百零一条 本分编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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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参考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四百零三条 比选采购是指采购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供应商中,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第四百零四条 基本原则。比选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四百零五条 适用范围。比选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品目通知需进行定点采购及协议供货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
第四百零六条 比选公告。比选采购要以公告形式说明比选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供应商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以及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采购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百零七条 评审小组。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成立比选采购评审小组负责比选。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小组中的专家一般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从有关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下可在校内选取。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一)比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比选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比选采购项目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审小组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参加评审。
第四百零八条 比选流程。
(一)制定比选文件。比选采购文件应明确比选程序、参选文件制定规范、比选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发布比选公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网上发布比选公告,并提供比选文件下载;
(三)比选。采购人应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供应商代表和评审小组成员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1.合格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评审小组在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中,遴选出符合比选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
2.评审方法。评审小组采取最低价评分法或综合评分法。最低价评分法,即在合格供应商中选取报价最低的为中选供应商;综合评分法,即在合格供应商中选择评分最高的为中选供应商;
3.报价次数与最终报价。比选文件如采取最低价评分法,评审小组可根据合格供应商的数量、首次报价及文件响应情况,现场决定报价次数及最终报价的时间。评审小组可在所有合格供应商首次报价后即进行比选,也可在与所有合格供应商谈判后,根据所有合格供应商做出的最终报价进行比选,并给出排序。比选文件如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4.实质性变更。在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比选情况变动比选文件中有关比选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供应商应按比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承诺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
5.确定中选供应商。根据评审结果排序,按符合比选采购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确定中选供应商。
6.中选通知。在确定中选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选供应商人发放中选通知书,并将比选结果发布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网上。
第四百零九条 重新比选。凡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组织比选: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百一十条 保密原则。在向中选供应商发放中选通知书之前,凡与本次比选采购有关的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本分编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四百一十三条 对外经贸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严禁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校办产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坚持效益优先,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四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投资决策审批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校办企业。
第四百一十八条 投资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新的公司,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金、有偿受让股权、无偿受赠股权等。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包括国内外行业、技术、市场的发展动向,国家在本行业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扶植政策或限制性法规,所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的归属,技术的先进性和产业化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产品对上、下游产业链的依赖性及其市场前景,投资效益及投资回收预期分析,风险预测和对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股东投资额度和投资财产形式,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情况和股权结构分析,经营团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后续技术的依托等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
第四百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第四百二十一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清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用于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百二十四条 投资的基本审批程序,包括部门申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专家论证、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等。
第四百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单位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以下资料报资产经营公司: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第四百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报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百二十七条 获准投资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投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二)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 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五) 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六) 近期财务报表;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九) 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投资收益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权,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第四百二十九条 及时掌握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定期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重大财务事项说明),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加强企业预算编制和决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百三十条 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对连续几年考核指标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可考虑撤出或整改。
第四百三十一条 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四百三十二条 学校派出的股东代表要严格落实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的研究决定或意见,拒不执行决定或擅自发表个人意见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学校所属单位擅自投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百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所投资企业的资本撤出,撤出方式包括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
第四百三十七条 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解散或终止经营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本分编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投资管理,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材函【2019】30号)和《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编。
第四百四十条 本章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百四十一条 审批人为学校分管财务的正(副)校长,审核人为资产管理处处长,经办人为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报教育部备查后实施备案工作。
第四百四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资产诉讼;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百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物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百四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一)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二)资产管理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提出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其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程序:
(一)产权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二)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流程如下:
初审。由经办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组织复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产权占有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再次逐级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复核。备案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聘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审核。复核通过后,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
审议。审核人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审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审批人出具审批意见;
备案。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第四百四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含历史沿革)、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12)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13)(一式三份);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须提交纸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四百四十七条 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和要求,学校刻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
第四百四十八条 印章由资产管理处保管,指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用印,做用印登记。
第四百四十九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第四百五十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四百五十一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第四百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备案项目逐项登记,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四百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四百五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四百五十六条 为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四百五十七条 本分编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本分编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百五十九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把规范管理作为基础,把科学激励作为重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出资人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相衔接,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百六十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兼顾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百六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审批;
(二)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具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
第四百六十二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校国资委审批;
(三)组织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四百六十三条 工资总额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
第四百六十四条 所属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统筹调节 收入分配结构,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百六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
第四百六十六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等情况的,按照所属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四百六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四百六十八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四百六十九条 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校国资委审批。
第四百七十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第四百七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第四百七十二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10月前报校国资委重新审批。
第四百七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在每年3月向校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组织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四百七十四条 校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百七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挂钩机制确定的额度发放职工工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四百七十七条 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百七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百七十九条 除各编(分编)有明确规定的解释单位外,本制度其他部分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百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8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房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选采购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固定资产处置评估论证报告
申请单位: 处置单号: 鉴定日期:年 月 日
专家意见及评估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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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论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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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论证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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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备采购验收情况记录表
验收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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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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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单位名称 |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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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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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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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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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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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 |
财务审计部门 |
校工会 |
招标部门 |
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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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验收材料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
租借类别 |
□房屋资产 □土地资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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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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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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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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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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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校方) |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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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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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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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
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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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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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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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借状况 |
所在位置 |
房屋类别 |
土地用途 |
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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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校外 |
□大礼堂 □活动中心 □体育馆(场) □教室及其他 |
□堆场 □建房 |
□教学区 □生活区 □办公区 □科研实验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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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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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资金来源: (注:土地资产出租出借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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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投入资金:元 |
自筹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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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结 构 |
租借使用面积(㎡) |
租金标准 (元/㎡) |
租借 时间 |
费用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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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
1、承租方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和用途。 3、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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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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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责 任 |
本人据实申请办理上述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保证房屋、土地权属和使用无争议。如有不符,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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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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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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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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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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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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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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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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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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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免息融资资助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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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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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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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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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领导 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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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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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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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房产科制表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
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院(部、处)在编教职工,现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人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甲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乙方:支取“人才安居基金”教职工
姓名: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 工资号:
现住址: 职务/职称:
丙方: 还款保证人
姓名: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
现住址:
根据对外经贸学财字[2008]193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乙方提出申请,甲、乙、丙三方就乙方申请支取新教职工“人才安居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安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甲方同意按乙方职务或职称发放新教职工“人才安居基金”,额度为 (大写)元;
(二)乙方同意自20年月至20年月(总计72个月),按照平均值计算方式(即人才安居基金额度/72)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每月直接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为:(大写),最后一个月扣除金额为:(大写),总扣款金额为:(大写);
(三)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延长至20年月。服务期未满,乙方不得调离甲方或辞职等。若短期出国,归国后服务期须顺延。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经甲方批准离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乙方除须将未归还的剩余本金交回甲方外,还须按照每少服务一年3%的累计利息率归还利息,来计算支付要求调离时尚未回收金额的违约金。缴清全部本金和利息后,方可办理正式调离手续;
(四)短期出国人员,应到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出国期间,暂停扣除按月扣除金额,并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待归国后自动恢复;
(五)丙方作为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担保人,负有监督和督促乙方按时还款的义务。如果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甲方可以直接在丙方工资中扣除或由甲方直接向丙方追索,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如乙方意外重大伤害、发生重大人身事故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和丙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资产管理处、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乙方: 丙方:
(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人评标代表推荐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集中采购项目 需求部门甲方代表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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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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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采购项目需求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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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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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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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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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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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标的甲方代表人员信息及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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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意见:
拟推荐老师为本项目甲方代表参加本项目评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 日期: |
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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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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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询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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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询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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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报价 |
最终报价 |
供应商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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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询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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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名称及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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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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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部门 |
需求部门 |
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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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
(一)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二)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三)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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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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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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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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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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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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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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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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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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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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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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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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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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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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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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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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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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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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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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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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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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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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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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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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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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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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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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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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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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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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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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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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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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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一)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二)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三)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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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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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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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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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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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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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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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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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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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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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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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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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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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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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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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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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通讯地址 |
|
|||
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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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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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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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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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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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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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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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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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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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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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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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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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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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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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位小数点)
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提交处置申请
根据教育部要求按季度统一上校长
办公会
按照校内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由设备科筛选实物状态相对完好的报废
资产通过共享平台进行认领调剂,其余
根据校内规定进行询价或拍卖
进行捐赠、划转或报废
对报废资产进行残值回收并向回收公司
支付搬运成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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