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贸大2019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

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31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效益优先、配置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制度完备、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帐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其范围包括: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凡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符合以上条件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根据物品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六类:0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2通用设备;03专用设备;04文物和陈列品;05图书、档案;0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音像资料、数码电子用品、软件及数据库使用权、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编号按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四)负责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部、处、中心)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协助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帐、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验收、报增、报帐、领用等手续,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增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统筹安排、科学预算、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照二级部门申报计划、资产管理处审批、财务处核准、执行采购计划(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政府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必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进行采购外,其余皆由二级部门按规定自行购置)、固定资产验收报增及报销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购建固定资产,达到招标限额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未达招标限额的,设备采购方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教育部及学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行政办公经费,根据最新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内品目通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方式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外设备可自行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复印纸六大类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将二级部门需求汇总,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分批次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按照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对于科研经费,凡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项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移交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和入库手续。对于达到招标限额的新增资产,须由使用部门组织校内专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招标部门、财务审计部门、校工会等至少五名正式人员,并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备采购验收记录表。验收包括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资产使用部门应准备好以下验收材料:1.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2.预算申报依据(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市场询价单);3.收货确认单(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4.合同及中标结果;5.付款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分期付款单);6.进口设备须提供海关报检单等相关证明。原则上预算申报、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和收货确认单上的资产品目、数量、规格型号应基本一致,如差别较大,须作书面说明,资产使用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价或批量超过100万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上验收材料,待初验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设备,可请1~2名校外专家一同参与验收。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资产,由使用人和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签字验收并填写设备采购验收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定货合同或所开发票内容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找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财务部门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和购物发票,方可办理支付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第十八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不得另建帐或帐外滞留。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报损、报失、变价处理等事项,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调给拨外单位所得收入,以及报废变价处理的残值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特种设备外,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电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养护、检查,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制定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由后勤与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送档案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和转让学校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凡需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为原则;要按规定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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