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资产201836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年11月1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形式有: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道路、名贵树木的处置须报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处审核;车辆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物及陈列品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须由使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具备安全拆除条件后,方可按特种设备行业规定作报废处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八条  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二级单位申报。二级部门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

(二)依据审批权限审批。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二级部门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大额资产和贵重仪器设备处置前评估论证。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对单价或批量人民币40万(含)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大额资产进行评估论证,并按要求分别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评估论证报告》。

(四)公开处置。资产管理处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五)报教育部备案。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部门申请固定资产处置除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外,还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报废、报损。报损事项的申请和说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情况说明和资产价值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他材料。

(二)无偿调拨(划转)。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申请;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校级会议决议;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同意对外捐赠事项的校级会议决议;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对本部门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资产清单及价值凭证复印件;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或擅自越权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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