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资产字〔2014〕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股权,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严禁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2.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校办产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3.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5.坚持效益优先,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学校投资决策审批机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 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学校、全资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新的公司,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金、无偿受赠股权等。
第八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包括国内外行业、技术、市场的发展动向,国家在本行业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扶植政策或限制性法规,所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的归属,技术的先进性和产业化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产品对上、下游产业链的依赖性及其市场前景,投资效益及投资回收预期分析,风险预测和对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股东投资额度和投资财产形式,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情况和股权结构分析,经营团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后续技术的依托等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清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用于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的基本审批程序,包括部门申报、校产办审核、专家论证、学校经资委研究、审批等。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单位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以下资料报校产办: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第十五条 校产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报批意见,报学校经资委审批。
第十六条 获准投资的项目,由校产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投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4.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9.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资委履行学校投资的出资人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投资收益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权,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及时掌握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定期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重大财务事项说明),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加强企业预算编制和决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对连续几年考核指标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可考虑撤出或整改。
第二十条 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要严格落实经资委的研究决定或意见,拒不执行经资委的决定或擅自发表个人意见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学校所属单位擅自投资,学校和经资委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本撤出及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所投资企业的资本撤出,撤出方式包括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解散或终止经营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投资管理,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