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大资产发〔2020〕18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处(部)级单位、校所属企业:
为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经2020年10月27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年11月12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把规范管理作为基础,把科学激励作为重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出资人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相衔接,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兼顾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与决定机制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审批;
(二)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具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
第七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校国资委审批;
(三)组织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八条 工资总额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
第九条 所属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统筹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等情况的,按照所属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十三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校国资委审批。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10月前报校国资委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在每年3月向校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组织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挂钩机制确定的额度发放职工工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生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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