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挂钩机制确定的额度发放职工工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四条 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