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校国资委审批。
第二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第四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10月前报校国资委重新审批。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在每年3月向校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组织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