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派出的股东代表要严格落实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的研究决定或意见,拒不执行决定或擅自发表个人意见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学校所属单位擅自投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