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审批;
(二)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具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
第二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校国资委审批;
(三)组织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三条 工资总额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
第四条 所属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统筹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
第六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等情况的,按照所属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八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