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资产诉讼;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物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一)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二)资产管理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提出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四条 其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程序:
(一)产权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二)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流程如下:
初审。由经办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组织复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产权占有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再次逐级报送至资产管理处;
复核。备案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聘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审核。复核通过后,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
审议。审核人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审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审批人出具审批意见;
备案。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含历史沿革)、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须提交纸版、电子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