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所投资企业的资本撤出,撤出方式包括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
第二条 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解散或终止经营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条 本分编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投资管理,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