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条 本分编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

第三条 本分编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把规范管理作为基础,把科学激励作为重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出资人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相衔接,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兼顾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