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条 对外经贸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严禁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校办产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坚持效益优先,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投资决策审批机构,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校办企业。
第七条 投资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学科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新的公司,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金、有偿受让股权、无偿受赠股权等。
第八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包括国内外行业、技术、市场的发展动向,国家在本行业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扶植政策或限制性法规,所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的归属,技术的先进性和产业化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产品对上、下游产业链的依赖性及其市场前景,投资效益及投资回收预期分析,风险预测和对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股东投资额度和投资财产形式,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情况和股权结构分析,经营团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后续技术的依托等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清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用于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