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章 印章及评估结果管理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和要求,学校刻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

第二条 印章由资产管理处保管,指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用印,做用印登记。

第三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第四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备案项目逐项登记,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