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投资收益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权,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第二条 及时掌握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定期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重大财务事项说明),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加强企业预算编制和决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对连续几年考核指标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可考虑撤出或整改。
第四条 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