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资的基本审批程序,包括部门申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专家论证、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等。
第二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单位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以下资料报资产经营公司: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报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获准投资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投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九)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