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除各编(分编)有明确规定的解释单位外,本制度其他部分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典》(贸大校发〔2022〕4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典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分编》(贸大资产发〔2024〕2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典周转住房管理分编》(贸大资产发〔202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