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给予奖励的单位和资产管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5%以上。完好率=完好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使用率=在用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
(二)未发生设备非正常损毁;
(三)积极参与校内闲置设备调剂;
(四)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和延续。
第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赔偿,赔偿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其中(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三)情况处理,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责任人与所在单位按1:2的比例分担赔偿额度,已达处置标准,按照仪器设备原值的3-5%赔偿。未达处置标准:使用年限一年(含)以内,按原值赔偿;使用年限一年以上3年以下,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按原值的60%赔偿,特别对管理不善或无任何理由造成的设备丢失,应按丢失设备同样配置的市场现价全额赔偿,或购置同样配置、性能设备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涉及操作安全、保密等规定的,遵照学校安全保卫、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不符合本编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