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标准(GB/T 14885-2022)》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七个门类:a)房屋和构筑物;b)设备;c)文物和陈列品;d)图书和档案;e)家具和用具;f)特种动植物;g)物资。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编号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标准(GB/T 14885-2022)》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固定资产不同分类建账管理,建账范围包括: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和用具。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批量价值在人民币20000元及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家具和用具。

(四)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符合以上条件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建账管理。

(五)未达学校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按照低值耐用品或耗材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自行建账登记。使用单位需建立健全低值耐用品或耗材预算、采购、领用、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效益优先、配置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制度完备、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帐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合理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