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均须统一建立资产管理账目,不得另建帐或帐外滞留。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账金额根据购置价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税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配件费用、专业人员服务费用等)确定;通过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建账金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调拨单、捐赠函等)确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项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移交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和入库手续。对于达到招标限额的新增资产,须由资产购置部门组织校内专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资产购置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校工会、校团委或师生代表等至少五名正式人员,并填写“限额以上资产采购验收记录表”。验收包括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资产使用部门应准备好以下验收材料:1.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2.预算申报依据(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市场询价单);3.收货确认单(品目、规格型号、数量、价格);4.合同及中标结果;5.付款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分期付款单);6.进口设备须提供海关报检单等相关证明。原则上预算申报、立项批复或校内请示和收货确认单上的资产品目、数量、规格型号应一致,如有差别,应签订补充协议,资产使用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价或批量超过100万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上验收材料,待初验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设备,可请1-2名校外专家一同参与验收。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资产,由使用人和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签字验收并填写“限额以下资产采购验收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定货合同或所开发票内容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找进货单位联系解决。限额以下货物采购需分期付款的,验收方式可参照限额以上采购验收流程,验收小组可由采购部门3名正式人员组成。
第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财务部门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和购物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