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除特种设备外,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制定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三条 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由基本建设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送档案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存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 通过资产清查发现的未进行建账的在本编管理范围之内的在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尽快补办资产报增手续。
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提倡全校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变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的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人变更,如校内单位的调动、退休、调出等;
(二)设备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等;
(三)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
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只有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内容变更并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才能视为完成,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均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标准(GB/T 14885-2022)》统一编号。资产标签(条形码或二维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标签粘贴于资产显著位置,标签损坏后要及时补办。
第九条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记录日常管理、使用机时、维修保养等情况,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和转让学校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凡需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为原则,按规定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