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处置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四)负责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部、处、中心)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单位应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协助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帐、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条 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监督、检查、档案卡片管理,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报减、调转等手续,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指导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固定资产负有完好责任。各级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名单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员实行培训,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验收、报增、报帐、领用等手续,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