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增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统筹安排、科学预算、合理配置。
第二条 增置国有资产要强化“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增置国有资产按照各单位申报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财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决策批准,并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方可配置。使用专项经费增置国有资产的,还需由经费归口管理单位初审。
第三条 无预算批复的,视为预算外增置。各单位如确因紧急情况需要增置的,需行校内请示立项,财务部门以获准批复的校内请示单或党委常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纪要为依据开具预算外增置批复文件后方可配置。
第四条 各单位已获批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凭预算批复文件执行采购。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政府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必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进行采购外,其他品目由二级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五条 购建固定资产达到招标限额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未达招标限额的,设备采购方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教育部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行政办公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根据最新“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采购。目录内品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直购、框架协议采购、比价等方式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民用空调五大类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将二级部门需求汇总,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分批次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按照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目录外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七条 使用个人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得超标准、超数量配置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