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条 闲置固定资产调剂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闲置固定资产,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调剂;
(二)闲置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二次分配;但确有特殊用途,其它设备无法替代且不能撤走的固定资产不纳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三)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加大闲置固定资产的流通力度,鼓励主动参与固定资产的调剂行为,对积极参与固定资产调剂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对不积极配合固定资产调剂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无条件收回闲置固定资产,并对该单位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从严调控;
(五)学校各单位随时向资产管理处退交闲置固定资产,设备科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现状,鉴定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完好程度,作出调剂或淘汰报废的处置决定;
(六)资产管理处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闲置固定资产调剂信息,方便各单位挑选所需要固定资产;对于长期闲置库房的无单位领用的固定资产,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向校外捐赠或适当处理;
(七)能够校内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再新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