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产管理处、纪委办/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及收益流失。
第二条 委托承办单位是出租出借房屋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监督承租(借)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第三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禁止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