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公房按照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及其他五大类进行管理: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学院、科研机构使用的党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重点学科发展用房等;
(二)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体育馆、档案馆、食堂、校医院、会议室、共享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消防、水电暖等服务设施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主要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为目的,未经批准,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始用途。经学校批准,完成公共服务任务之外、从事对外服务等其他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三)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辅等;
(四)学生公寓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住宿的公寓及附属用房。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住宿条件对学生公寓实行计划管理、统筹使用,由国际学院、后勤处负责其日常管理;
(五)其他用房主要包括归属学校产权的地下空间,人防和普通地下室。
第二条 涉及房屋产权及公房使用、处置等内容的合同需经学校审批。需开具学校公房产权证明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房使用档案,完善公房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房管理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