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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管理
第二分编 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快递柜、外卖柜、充电桩等地上空间的出租出借可参照本分编执行。
第二条
学校会议场所、体育场馆
、
教室等
房屋
临时使用
,
由管理单位自行
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