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快递柜、外卖柜、充电桩等地上空间的出租出借可参照本分编执行。

第二条 学校会议场所、体育场馆、教室等房屋临时使用,由管理单位自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