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编 公房管理 第五章 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参照教育部标准:

职 级

定额面积(㎡/人)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科级及以下

9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行政办公用房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人员类别

定额面积(㎡/人)

教授

13

副教授

11

讲师

9

备注:校内兼职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二)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职级

定额面积(㎡/人)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科级及以下

9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用房

每个学院配置40㎡学生研讨室、40㎡活动室,硕士按0.8㎡/人、博士按1.2㎡/人配置。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0.8+博士人数×1.2+80

(四)公共空间面积

每个学院配置20㎡小会议室、20㎡储藏室、20㎡深度辅导室、15㎡复印室,其他公共空间按教师人数配置,1.5㎡/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教师人数×1.5+75

(五)学科倾斜

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对于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学科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一定倾斜。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学科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