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房屋出租出借需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报批手续,具体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委托承办单位须全力配合提供报备报批所需材料。
(一)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的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由单位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条 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四)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5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六)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如暂无资产权属证明,请对出租出借资产权属情况进行说明,列明资产权属情况、未办理权属证明原因、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信息,并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资产权属情况的材料;
(七)在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说明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近3年是否使用财政资金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维修改造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长期使用规划等内容;
(八)公开竞价招租情况说明,列明公开招租的方式、过程、承租方选定标准等内容,并提供支撑材料;
(九)确认承租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十)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或草签的出租出借合同;
(十一)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