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编 公房管理

发表时间:2024-08-1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为加强公房管理,提高公房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空间资源在“双一流”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一十条 本分编所称公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的各类办公用房。

第二百一十一条 学校公房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配、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学校公房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用房需求,重点保障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整体实力提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配置、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及直(附)属单位作为公房使用单位,承担公房日常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涉及公房制度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监督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公房规划、配置、调整方案;指导使用单位日常公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校公房使用情况;牵头进行公房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学校公房按照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及其他五大类进行管理: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学院、科研机构使用的党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重点学科发展用房等;

(二)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体育馆、档案馆、食堂、校医院、会议室、共享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消防、水电暖等服务设施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主要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为目的,未经批准,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原始用途。经学校批准,完成公共服务任务之外、从事对外服务等其他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三)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辅等;

(四)学生公寓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学生住宿的公寓及附属用房。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住宿条件对学生公寓实行计划管理、统筹使用,由国际学院、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其日常管理;

(五)其他用房主要包括归属学校产权的地下空间,人防和普通地下室。

第二百一十七条 涉及房屋产权及公房使用、处置等内容的合同需经学校审批。需开具学校公房产权证明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房使用档案,完善公房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房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配置与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学校根据使用单位规模、教学科研需求、人员情况、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定额面积,依据定额面积配置房屋。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整体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二百二十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行政职级核定使用面积,不得以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

双肩挑人员或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相关公用房统筹机制。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机制,预留部分用房空间,以适应学校学科调整和发展需要。

建立公用房共享机制,引导并鼓励使用单位共享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等公用房资源。

第二百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 使用人等相关情况如实在公房系统中填报,如内部用房调整,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完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责任机制,落实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制度落实、监督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相应管理服务部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科研楼教授应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将公用房退交资产管理处,由公房办统筹配置。


第五章 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参照教育部标准:

定额面积(㎡/人)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科级及以下

9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行政办公用房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二百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定额面积(㎡/人)

教授

13

副教授

11

讲师

9

备注:校内兼职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二)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职级

定额面积(㎡/人)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科级及以下

9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用房

每个学院配置40㎡学生研讨室、40㎡活动室,硕士按0.8㎡/人、博士按1.2㎡/人配置。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0.8+博士人数×1.2+80

(四)公共空间面积

每个学院配置20㎡小会议室、20㎡储藏室、20㎡深度辅导室、15㎡复印室,其他公共空间按教师人数配置,1.5㎡/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教师人数×1.5+75

(五)学科倾斜

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对于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学科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一定倾斜。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学科倾斜

科研楼教授办公室由学校统筹管理,在教授退休后办公室由学校收回,严禁在学院内部流转。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含公共空间)。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交回公用房。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用房申请。

第二百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不得闲置公用房资源。如无特殊情况,凡闲置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内部调剂使用;闲置一年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百三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及违规收益,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二百三十一条 装修、装饰工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擅自移除或变更消防、水电暖等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分编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共享办公室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共享办公室使用办法》执行,地下空间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内部的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