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含公共空间)。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交回公用房。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用房申请。
第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闲置公用房资源。如无特殊情况,凡闲置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内部调剂使用;闲置一年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公用房及违规收益,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四条 装修、装饰工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擅自移除或变更消防、水电暖等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分编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共享办公室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共享办公室使用办法》执行,地下空间用房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内部的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