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学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建立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条 本分编所称学校房屋是指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全部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学校实际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屋、建筑物等。

第三条 学校房屋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房屋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对外无偿出借房屋。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有特定规划用途或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以及学校因特殊需要(如为学校提供电信、金融、邮政服务或学校与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合作等)确须出租出借的房产,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学校批准后可对外出租出借。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房屋出租原则上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和租金价格,必要时也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租金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学校房屋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