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根据使用单位规模、教学科研需求、人员情况、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定额面积,依据定额面积配置房屋。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整体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二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行政职级核定使用面积,不得以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
双肩挑人员或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
第三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
第四条 学校建立相关公用房统筹机制。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机制,预留部分用房空间,以适应学校学科调整和发展需要。
建立公用房共享机制,引导并鼓励使用单位共享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等公用房资源。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 使用人等相关情况如实在公房系统中填报,如内部用房调整,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完善。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责任机制,落实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制度落实、监督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相应管理服务部门。
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