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出租出借房屋租金应当按照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约定缴付至学校财务统一账户,纳入学校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条 委托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按时足额催缴租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借)方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因特殊原因需对承租(借)方进行减租或给予租金缓交期限的,由委托承办单位提出减租额度以及缓交期限等报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