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要进行限期整改:
(一)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二)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三)有人住宿,而关闭出入口的;
(四)房间内使用上下床,住房人均面积小于3平方米的;
(五)没有疏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疏散应急灯的。
第二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业整顿:
(一)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二)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三)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四)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止使用人防工程:
(一)未办理相关使用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擅自装修、拆改结构的;
(四)不具备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
(五)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其它明火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屡纠屡犯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分编的有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