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坚持战备效能、合法使用、服务优先、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地下空间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体宿舍、证照不齐全的商业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若需进行维修改造,需向学校人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人防办公室向上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改造完工时,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要求落实相关程序,经国家人防办公室验收达标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使用。
第四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的,应当向人防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人防办公室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变更。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防办公室协助其在《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备案审核。办理用于商业、餐饮、集体宿舍的备案事项,需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纸质登记备案证。
第六条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备案期届满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出租(出借)、合作使用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