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房屋出租出借实行“学校统筹、归口管理、监管有序、分类托管”的原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通过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出租出借房屋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范本,明确工作程序;
(二)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统一规划;
(三)负责对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核;
(四)负责组织社会第三方对房屋年租金进行评估;
(五)负责对招租程序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委托承办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七)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报批报备;
(八)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统计汇总,负责组织出租出借房屋各类合同台账的建档;
(九)组织向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报送房屋出租出借工作报告和各类报表。
第四条 后勤处、国际学院、财务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处、保卫处、对外经贸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等是房屋出租出借的委托承办单位,后勤处主要承办食堂、校园超市、自助售卖机、充电桩等出租出借工作;国际学院主要承办国际交流大厦、留学生公寓、国际合作类项目等出租出借工作;财务处主要承办ATM机的出租出借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处主要承办基站的出租出借工作;保卫处主要承办快递柜、外卖柜的出租出借工作;对外经贸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主要承办校属企业经营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委托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初步出租方案并完成方案的业态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招标申请的提交;
(三)经学校授权签署房屋出租出借合同,负责与承租(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四)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送房屋出租出借台账,提交房屋出租出借备案或审批材料,协助其完成相关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的备案或报批工作;
(五)负责监管审批承租(借)方的装修改造行为。监督承租(借)方不得擅自加建、拆改、装修房屋或增加设备设施等;
(六)负责委托管理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经营范围、市场秩序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委托管理房屋租金的收缴工作,在承租(借)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时,及时进行催缴,并将催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
(八)负责收取、转递委托管理房屋承租(借)方提交的各类材料;
(九)负责处理师生对承租(借)方的投诉,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与承租(借)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
(十)督促承租(借)方发挥服务育人的功能。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分别负责房屋出租出借公开招租、租金入账、水电费收缴、消防安全和停车费收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