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编 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委托承办单位根据师生生活需求,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拟出租出借房屋申报审批表。

第二条 出租出借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委托承办单位需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条 房屋出租出借审核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租金底价进行评估。

第四条 委托承办单位根据租金评估报告将招租面积、用途及租金标准一并报请学校审议,校请须附申报审批表和租金评估报告。

第五条 需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和租金的,由委托承办单位通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甲方代表由资产管理处委派。

为学校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如金融、电信、邮政等)或学校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开展特定合作的不需要通过公开招租形式确定承租方,由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共同参与评审。

第六条 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事项,完成招租流程后,委托承办单位需将成交信息报请学校审议。

第七条 学校授权委托承办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押金条款。在签订合同前,承租(借)方应向学校缴纳定约保证金,定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定约保证金直接抵扣实际需缴纳的租金,若合同未如约签订,取消其中标资格,定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承办单位需将最终版合同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涉及水电、物业等费用收缴的合同还需报后勤处备案。

第九条 确定承租(借)方后,资产管理处将该房屋备案或审批事项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需要审批通过的出租事项应先签订草签合同,得到教育部批复同意后再签订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