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

发表时间:2024-08-1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防护能力,确保战时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改)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百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人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检查、协调、监督,协助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坚持战备效能、合法使用、服务优先、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地下空间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体宿舍、证照不齐全的商业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若需进行维修改造,需向学校人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人防办公室向上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改造完工时,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要求落实相关程序,经国家人防办公室验收达标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使用。

第二百五十八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的,应当向人防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人防办公室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变更。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凡使用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防办公室协助其在《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备案审核。办理用于商业、餐饮、集体宿舍的备案事项,需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纸质登记备案证。

第二百六十条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备案期届满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出租(出借)、合作使用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防办公室应与使用单位签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须接受学校人防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使用单位应限期整改,做到达标使用。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防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建立防汛组织体系,重要物资库、汽车库等配备抽水泵。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防办公室协同保卫处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防办公室应协同保卫处定期对地下空间使用人员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警、卫生急救等方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用于商业、娱乐的地下空间,应当征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使用;各使用单位需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为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保证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安全性,使用单位对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需做到如下要求:

(一)通风机房要保持干燥、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二)住宿工程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定时开机2小时向房间内送风;非住宿工程在潮湿多雨季节每周至少开机1 次以上,其他月份每月至少维护启动风机1至2次,并建立开关机记录;

(三)定期对风机、除湿机、滤毒设备以及手动、电动密闭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九条 学校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落实防范措施;

(二)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三)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部件无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四)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五)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七)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第二百七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设施。未经人防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及公共出入口、排风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倒垃圾及堆放杂物等。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要进行限期整改:

(一)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二)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三)有人住宿,而关闭出入口的;

(四)房间内使用上下床,住房人均面积小于3平方米的;

(五)没有疏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疏散应急灯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业整顿:

(一)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二)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三)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四)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止使用人防工程:

(一)未办理相关使用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擅自装修、拆改结构的;

(四)不具备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

(五)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其它明火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屡纠屡犯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分编的有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