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防护能力,确保战时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分编。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人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检查、协调、监督,协助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