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编 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 第三章 发放程序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住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无房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无需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每年会根据人力资源处提供的提职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调整和补发;

(二)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需在入职后填写《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教职工,应在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填写《有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腾退不可售公房的教职工,应在腾退不可售公房后填写《有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二)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为一次性发放;

(三)资产管理处于每年7月向教育部申报次年住房补贴预算,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无房教职工、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将在预算申报次年统一发放、调整并进行补发;

(四)新引进的无房教职工、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无房教职工、住房未达标教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前,资产管理处会将住房补贴名单在校园网、校内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条 博士、硕士转正定级前,按照初级及初级以下对应标准享受住房补贴,转正定级后按照人力资源处确定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转正定级时间以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双重身份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条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教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教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本分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分编作相应修改。本分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