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周转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新引进教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周转住房的作用和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于我校的住房中用于新引进教职工过渡期内租赁周转的居住性用房。
第三条 我校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只租不售、限定租期、契约管理、有偿租赁、良性循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日常归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处、组织部负责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作为担保方,协助学校进行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违约占房人员的说服教育和协助清退工作;校工会负责教职工周转住房调配和管理过程中的民主监督以及教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教职工周转住房调配和管理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第二章 租赁对象
第五条 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新引进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及全职博士后,同时本人及配偶未在北京市购买或承租政策性住房且在北京市无福利性分房、商品房等。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周转住房:
(一)已经享受学校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的;
(二)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第七条 在周转住房房源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租住周转住房,以解决临时性困难。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租赁周转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房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领取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必要时配合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家庭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前往人力资源处或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核并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周转住房租赁申请;
(三)房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为符合申请周转住房条件的教职工按选房结果分配周转住房,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和诚信承诺书;
(四)申请人缴纳押金。合租押金标准为3000元/间,整租一居室押金标准为5000元/套,整租两居室及以上押金标准为10000元/套;
(五)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使用和室内清洁,并结清房屋租金(管理费用)、供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交回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经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凭押金收据、房管部门开具的支出单前往财务部门办理房屋押金(不计息)退还手续。如退房时屋内设施被损坏未恢复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承租人须在照价赔偿或缴纳违约金后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条 我校周转住房前三年不收取房屋租金,仅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合租收费标准为400元/月/间,整租收费标准为600元/月/套。第四年参考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月租金标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第五年及以后实行阶梯收费制,月租金每年递增10%,上不封顶。
第十一条 每月15日(含15日)前办理入住,入住当月管理费用为月管理费用标准的一半。每月15日之后办理入住,次月开始扣缴管理费用。校内周转住房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周转房允许提前退房,退房当月15日(含15日)前办妥退房手续,退房当月起停扣租金(管理费用)。退房当月15日后办妥退房手续,次月起停扣租金(管理费用),退房当月租金(管理费用)为月租金(管理费用)标准的一半。
第十三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管理费用),由学校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因短期出国等各种原因停薪的承租人,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将从承租人回国后恢复的工资中一次性扣缴停薪期间的房屋租金(管理费用)。
第五章 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期如数缴纳租金(管理费用)、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周转住房:
(一)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
(二)本人及配偶已购房,新购房屋交付后满六个月的。
第十七条 学校作为周转住房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住房,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四年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
(一)改变周转住房用途或将周转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周转住房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乱盖的;
(三)在周转住房内进行打架斗殴、传播邪教、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校内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周转住房的租赁关系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关系自动终止,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占有周转住房并居住。
第十九条 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周转住房申请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将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规占用住房的教职工,资产管理处将通报其所在学院(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学校将相关情况纳入职称(职务)晋升、考核评优、项目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等考察因素。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周转住房期间,核算住房补贴时,周转住房面积不核定为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教职工是指正式入职我校不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员工,正式入职时间由人力资源处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零二条,本分编公布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按原分编及合同执行,本分编公布实施之后的承租人按照本分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