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承租人应按期如数缴纳租金(管理费用)、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周转住房:
(一)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
(二)本人及配偶已购房,新购房屋交付后满六个月的。
第四条 学校作为周转住房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住房,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四年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
(一)改变周转住房用途或将周转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周转住房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乱盖的;
(三)在周转住房内进行打架斗殴、传播邪教、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校内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周转住房的租赁关系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关系自动终止,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占有周转住房并居住。
第六条 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周转住房申请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将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违规占用住房的教职工,资产管理处将通报其所在学院(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学校将相关情况纳入职称(职务)晋升、考核评优、项目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等考察因素。
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周转住房期间,核算住房补贴时,周转住房面积不核定为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第九条 新引进教职工是指正式入职我校不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员工,正式入职时间由人力资源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