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A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应首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房管部门将房屋信息上传至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我校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三)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由房管部门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证明,并将产权人住房档案上传至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产权人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二条 B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应首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5个工作日,由房管部门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结余证明,并将产权人住房档案上传至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产权人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条 C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程序
惠新东街10号院1号楼属于经济适用房,执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中有关上市出售的规定,目前暂时不能上市交易。若日后国家政策变化,允许该类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其上市出售程序参照A类已购公有住房程序办理。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资产管理处将首先对产权人的住房档案进行审核。若产权人未建立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不完善或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应在产权人建立、完善住房档案或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执行上市出售程序。
第五条 继承、抵押等不改变已购公有住房性质的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分编执行。
第六条 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不相一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本分编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