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编 周转住房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零二条,本分编公布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按原分编及合同执行,本分编公布实施之后的承租人按照本分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