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编 周转住房管理 第二章 租赁对象

发表时间:2026-10-21

第一条 周转住房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新引进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及全职博士后,同时本人及配偶未在北京市购买或承租政策性住房且在北京市无福利性分房、商品房等。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周转住房:

(一)已经享受学校人才安居基金免息融资资助的;

(二)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第三条 在周转住房房源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租住周转住房,以解决临时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