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方式。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学生组织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需向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严格限定使用用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各类无形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所属企业使用校名全称、简称、字样的管理。除相关被许可的单位和部门,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