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二条 校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负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或协助具体分管部门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协调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工作;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的决策,负责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等;

(五)指导相关业务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或单位)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编,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等工作;

(五)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