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编。

第二条 本分编适用于全校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商标权、校名、校徽和校誉;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

(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学校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信息;

(五)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取得、变更、灭失等的管理;

(六)学校互联网域名、二级域名;

(七)单价在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通过购买、委托开发、自行开发和接受捐赠、调拨、划拨等方式取得且不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各类软件,含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数据、数据集、数据库等。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